对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,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,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。申请增加轻
型牵引挂车、中型客车、重型牵引挂车、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 
1、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,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、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; 2、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、大型货车、小型汽车、小型自动挡汽车、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
资格二年以上,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 录; 3、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,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,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,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; 4、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、中型
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、已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,或者取得驾驶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,并在申请前最近
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。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,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
车型资格,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 记录的,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、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申请大型客车、重型牵引挂车、城市公交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准驾车型: 1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,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; 2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; 3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; 4、有吸食、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,或者有执行社区戒毒、强制隔离戒毒、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; 5、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、超员、超速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; 6、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; 7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,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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